劍橋合唱團團章
1992年4月18日起草
1992年4月25日通過
第一章﹕名稱
第二章﹕團旨
第三章﹕團員
第四章﹕組織
第五章﹕幹部職責
第六章﹕選舉
第七章﹕團員大會
第八章﹕團務之運作
第一章﹕名稱
本團的名稱為劍橋合唱團﹐英文名稱為Cambridge
Chinese Choral Society﹐簡稱 C.C.C.S.。
第二章﹕團旨
1。非政治性、非營利性的音樂性團體。
2。聯絡團員感情。
3。發揚中華文化。
第三章﹕團員
1。不分男女老幼﹐喜歡唱歌的朋友﹐皆可成為團員。
2。當期繳交團費者為現任團員﹐有效期限和執行委員會之任期相同。
3。遵守本團團章者方具團員資格。(以下所稱團員均指現任團員)
第四章﹕組織
本團之團務活動由執行委員會遵守團員大會決議推展之。執行委員會設團長一人﹐
由團員大會中選出﹐團長得委任團員為執行委員會幹部﹕
1。副團長一至二人
2。文書
3。財務
4。譜務
5。團長得視需要增設其他幹部
第五章﹕幹部職責
1。執行委員會
a。任期為當年五月一日起至翌年四月三十日﹐新舊幹部交接必須在下任團長選出後
兩週內完成。
b。於下屆團長選出前﹐負責持續執行職務。
2。團長
a。對外代表本團。
b。負責督導執行委員會之運作。
c。負責召開團員大會。
3。副團長
a。協助團長處理團務。
b。當團長不能履行職務時﹐為團長之當然職務代理人。
4。財務
a。收團費。
b。在執行委員會監督下負責財務收支。
c。保管所有收支帳目﹐定期公佈財務報告﹐並於團員要求時提供財務明細報表。
d。整理財務明細﹐於團員大會前繳交執行委員會。
e。編列重大活動預算。
5。文書
a。負責記錄及公告執行委員會決議及團務活動。
b。負責通訊錄之編印。
c。保管所有團務活動記錄﹐於任期屆滿時﹐移交給下屆執行委員會。
d。負責保管、公告團章。
6。譜務
a。於執行委員會監督下﹐負責樂譜之編印。
b。負責保管樂譜及有關資料﹐於任期屆滿時﹐移交給下屆執行委員會。
第六章﹕選舉
1。團長由團員大會選出﹐大會應於四月二十日之前召開﹐執行委員會並需於會議召開十四天前負責通知所有團員。
2。凡本團團員可於選舉前十四天註冊或接受推選。
3。團員大會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團員出席始生效﹐若未達半數時﹐執行委員會應通
知所有團員﹐於十四天內另行召開。
4。若無團員登記精選﹐團長得由團員相互推選之。
5。所有團員均有義務出席團員大會﹐若不能出席時﹐得寫委任書並告知執行委員會﹐
委託他人代理。
6。團長由團員大會時獲得最高票者當選﹐若有任何爭議或疑問﹐均付諸團員大會表
決。
第七章﹕團員大會
1。所有團員均有義務出席團員大會。
2。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3。團員大會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團員出席﹐所作之任何決議始生效。
4。團員大會之決議權﹐其效力超於執行委員會之決定。
5。三分之一以上的團員可聯署要求召開團員大會﹐團長必須於十四天內通知所有團員並召開會議﹐執行委員會並需於團員大會召開前公佈會議議程。
第八章﹕團務之運作
1。團費由當期執行委員會決議之。
2。團長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3。三分之一以上的團員可聯署提案要求罷免團長﹐執行委員會在接到提案後﹐必須於十四天內通知所有團員並召開團員大會﹐大會應有三分之二或以上團員出席﹐過
半數通過﹐所作之任何決議始生效。
4。本團任何重大活動得由執行委員會決定之﹐並通告團員﹔若有三分之一或以上團員聯署提案置疑﹐應付諸團員大會表決。
5。指揮及伴奏由執行委員會聘任之。
6。三分之一以上的團員可聯署提案要求修正團章﹐執行委員會在接到提案後﹐必須於十四天內通知所有團員並召開團員大會﹐大會應有三分之二或以上團員出席﹐過
半數通過﹐所作之任何決議始生效。
7。團員的權力﹕
a。參與本團一切活動。
b。競選團長及接受任命為本團幹部。
c。提案或聯署提案。
d。要求財務公佈財務報表。
8。團員的義務﹕
a。按時出席練唱。
b。繳交團費。
c。遵守執行委員會及團員大會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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